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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:经销商隐瞒汽车瑕疵,消费者可以要求“退一赔三”?

汽车作为重要商品,若汽车4S店销售的汽车存在瑕疵,但故意隐瞒,未告知消费者,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构成欺诈,消费者有权撤销买卖合同,要求4S店返还购车款。

同时,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55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,消费者可要求经销商,按购买价格的三倍予以赔偿。据此,销售瑕疵汽车,未告知消费者,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。

司法实践中一则真实案例,“豪车”天价赔偿案最瞩目,消费者花费550万元购买宾利汽车,使用两年后,发现该车曾存在处理记录(车门油漆瑕疵抛光打蜡、更换了窗帘),宾利车主认为,经销商隐瞒瑕疵问题,构成欺诈,宾利车主遂提起诉讼,要求返还购车款600万元,并赔偿三倍购车款1650万元。

该案中,汽车经销商对于车门油漆瑕疵抛光打蜡、并更换了窗帘,该瑕疵影响了车主使用体验,但不属于大修大补,系轻微瑕疵。经销商未告知轻微瑕疵,是否构成欺诈,司法裁判认识存在争议。

经检索最高院及省高院裁判案例,统一的司法认知为:如果消费者知道重大商品瑕疵后,必定会放弃购买决定,则属于消费欺诈,经销商需承担“退一赔三”责任;但是,若系轻微瑕疵,并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,未告知消费者,不构成欺诈销售。

因此,前述天价豪车赔偿案,最高法院未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请,最终酌情判决经销商赔偿11万元。

一、隐瞒重大商品瑕疵,构成欺诈销售,汽车4S店需退一赔三

经销商承担欺诈赔偿责任的本质为: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而根据《民法典》第500条,隐瞒重要事实,才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。

具体而言,构成消费欺诈,应以影响消费者缔约目的作为根本判断标准,若商品瑕疵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、财产安全、实质性财产利益等,如“商品质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”等重要信息,经销商未尽到告知义务,构成欺诈销售。

【(2024)最高法民再59号冷某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:

最高法院认为,案涉车辆曾出售给案外人周某,并有首保记录,案涉车辆系“二手车”,该信息足以影响消费者的购车选择。

某公司作为经销商,应知道案涉车辆不符合新车标准,属于“二手车”,但未向购买人履行告知义务,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、选择权,构成不作为消费欺诈。冷某诉请返还购车款以及三倍赔偿损失,本院予以支持。】

二、隐瞒轻微瑕疵,不属于欺诈销售,但侵犯了知情权,仍需承担赔偿责任

对于轻微瑕疵,经销商未尽到告知义务,侵犯消费者知情权,经销商需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,如消费者退换货产生的费用、维权合理费用等。

【(2019)最高法民申898号杨某某、新贵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:

最高法院认为,因汽车窗帘存在异响,新贵兴公司更换了窗帘。该局部轻微修复措施,会对杨某某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,新贵兴公司应如实告知而未予告知,侵犯了杨某某的知情权。

窗帘问题不构成杨某某缔约的根本目的,窗帘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和发动机、变速器等,不涉及专项、制动、悬架、安全系统,不危害安全性能、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,新贵兴公司不构成欺诈。

因不构成欺诈,所以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。考虑窗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杨某某的知情权产生了影响,兼顾对其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,酌定赔偿11万元。】